(EU)2019/945和(EU)2019/947簡介:
1. (EU)2019/945列出了在無人機系統的設計和生產要求,適用于預期在(EU)2019/947定義的規則和條件下使用的無人機系統,不適用于專門在室內使用的無人機系統。
2. (EU)2019/947列出了無人機操作應用的詳細規定,根據(EU)2019/947,無人機的操作應用被分為3類:“Open” category, “Specific” category和“certified” category。無人機系統在“Open” category內的使用不需要預先授權或聲明,在“Specific” category內的使用需要主管部門的操作授權或無人機系統操作員的聲明,在“certified” category內的使用需要按照(EU)2019/945進行無人機系統的證明和操作人員的證明。
(EU)2019/947中的分類說明:
1. 符合下面所有要求的屬于“Open” category:
· 無人機系統屬于(EU)2019/945中附錄part 1到par 5中的一種,或者私下制作;
· 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kg;
· 遠程遙控人員應確保無人機與人群有一個安全距離,不能飛越密集人群;
· 除非特殊情況,遠程遙控人員要確保無人機全程在視線內;
· 除非特殊情況,在飛行過程中,無人機應保持在離地面最近點120米以內。
2. “Specific” category:
· 當無人機系統的操作應用不符合Open” category時,無人機系統的操作員需要獲得注冊當地主管部門的操作授權,申請授權時還應該執行內風險評估;
· 如果無人機系統的操作員能遞交符合要求的聲明并符合相關程序,那么可以不用獲得授權;
· 這兩種情況可以不用授權或聲明:持有符合要求的輕無人機系統操作證的人員,和獲得相關授權的飛行器模型俱樂部(或團體)。
3. 符合下面所有要求的屬于“certified” category:(另外,如果主管部門基于風險評估,認為操作應用的危險在沒有無人機系統證明和操作員證明的情況下不能被充分減輕,那么也應該屬于“certified” category。)
· 無人機系統按照(EU)2019/945證明;
· 操作應用的執行會:越過密集人群,或包含人員的運輸,或包含在偶然事件中會對第3方造成很高風險的危險物品的運輸。
4. 一般來說,對于“Open” category和“Specific” category內的操作應用:遠程遙控人員的最小年紀是16歲,對于這3種情況(附錄A1范圍內使用并且屬于C0類無人機的玩具, 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g的個人制作無人機系統,在具備能力的遠程遙控人員的監管下使用),無最小年紀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可以基于相關風險降低最小年紀的要求。
(EU)2019/945中“Open” category內應用的無人機系統的要求:
1. 在“Open” category范圍內使用的產品應該符合附錄part 1到part 6的要求,非玩具的無人機系統還需要符合機械指令2006/42/EC的健康安全要求,產品軟件的任何更新只有在不影響產品合規性的前提下,才能對市場開放,歐盟成員國不能禁示或限制符合要求的無人機系統進入市場。機械指令相關標準:2006/42/EC Annex I, EN 60204-1:2018, ISO 13849-1:2015, EN ISO 12100:2010。
2. 制造商應該制訂相關的技術文檔,合格評定程序,以及歐盟符合性聲明,并貼上CE標示,技術資料和歐盟符合性聲明應該從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起保存10年。
3. 制造商應該在產品上標示型號和序列號用于識別,還要標示制造商名稱,注冊商標名或商標標志,有效的網站地址和通訊地址(如果無法做到,那么也可以加在包裝盒上或盒內文件上)。
4. 進口商只能投放符合要求的產品到市場上,并確保產品在進入市場之前,已經由制造商執行過合格評定程序和制定過技術文檔,并且產品已經貼上CE標示(在有另外要求時,還需要標示無人機等級標志和噪音等級標志)和隨機附有說明書,相關提示和歐盟符合性聲明。
5. 進口商應該在產品上標示進口商名稱,注冊商標名或商標標志,有效的網站地址和通訊地址(如果無法做到,那么也可以加在包裝盒上或盒內文件上)。
6. 產品上的CE符號應該清晰可見并不易磨損,如果因為產品尺寸的原因無法做到,那么也可貼在包裝盒上。
7. 無人機等級標志應該清晰可見并不易磨損,要貼在產品和包裝盒上,尺寸要求最小5mm高,禁止在產品上粘貼會引起誤導的標識符號或文字。
8. 噪音等級標志應該清晰可見并不易磨損,要貼在產品上(如果適用),如果因為產品尺寸的原因無法做到,那么也可貼在包裝盒上,高度最小20mm。
如無人機出口到歐洲需CE認證,請聯系我們工作人員:021-5296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