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美國ASTM F963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標準技術要求
4.25.10電池驅動的乘騎玩具——這些要求適用于下述的有輪乘騎玩具:不供在街道或馬路上使用,所用的電池能源可向任一可變電阻負載持續至少一分鐘地釋放出至少8A電流。
4.25.10.1當按8.19.2測試時,在任何導體的絕緣體上測得的最大溫度不應超過材料的溫度額定值(第三方實驗室測定)。
4.25.10.2當按8.19.3堵轉馬達試驗進行測試時,電池驅動的乘騎玩具不應有著火危險。
4.25.10.3設計帶有配線系統的電池驅動乘騎玩具,若配線系統具有用于保護原電路的用戶可更換裝置(保險絲),或配線系統帶有用戶可重設的原電路保護(手動重設保險絲),則這玩具當按照8.19.4的擾亂往返試驗進行測試時,玩具不應動作(開路或斷路跳閘)。
4.25.10.4美國ASTM F963認證要求用于電池驅動的乘騎玩具中的開關。
1)電池驅動乘騎玩具中使用的開關的聚合材料,是用來支承電流負載部件的,應至少達到UL-94V-O燃燒等級,或灼熱絲點燃等級為750℃。注意:本要求不適用于低壓電路中 使用的開關。低壓電路的定義是:使用的有效電池電源不能向可變電阻負載持續至少一分鐘地釋放出至少8A電流。
2)在按8.19.5開關耐久性試驗和超載試驗進行測試時,開關主體不應造成短路狀況。
3)在按8.19.5開關耐久性試驗和超載試驗進行測試時,開關不應失效而會造成車輛持續地運行(開關卡在“開”的位置)。
4.25.10.5電池驅動的乘騎玩具中的用戶更換電路保護裝置。
1)電池驅動乘騎玩具中的用戶更換電路保護裝置應被獨立實驗室列出、認可或證明。
2)電池驅動乘騎玩具中供用戶更換的所有電路保護裝置,應只有在使用工具時才能更換,或者它的設計不允許讓人輕易擺弄,例如需要很大力才能打開的設計。
4.25.10.6如4.25.10中所述的電池和電池充電器。
1)電池連接器必須由具有V-O燃燒等級或具有灼熱絲點燃等級為750℃的材料制成。
2)當按8.19.6測試時,在充電器/電池連接線全長上的任意點短路的條件下,電池充電系統都不應存在著火危險。
3)當按8.19.6測試時,在充電期間,電池充電電壓不應超過建議的充電電壓。
4)電池充電器必須被證明符合相關的當前國家標準,例如UL、CSA或相當的標準結構面。
4.25.10.7連接到主要/馬達電池的配線應有短路保護,并在按8.19.7測試時不應出現著火危險。
4.25.10.8應當提供應變消除,以防止在日常維護中——例如電池充電,接入連接器座的電線上的機械應力,要按8.19.8來進行測試。
4.25.10.9電池驅動乘騎玩具應符合5.15.1的安全標識要求、6.6.3的附加說明的要求,和7.3的生產商標識要求。
5.15美國ASTM F963認證要求電池驅動玩具——配有不可更換電池的玩具,其電池如果通過使用硬幣、螺絲刀或其他常用家居工具可被觸及,則應有標識說明電池是不可更換的。如果制造商認為在產品上標注是不可行的,則此信息應放在包裝上或說明書內。
5.15.1電池驅動的乘騎玩具:
5.15.1.1電池驅動的乘騎玩具應帶有5.3所描述的安全標識,包括信號詞“WARNING”,還至少包括清楚傳遞了以下信息的文字:
a)為減低受傷的風險,需要成人監護。絕不要在車行道上、靠近機動車的地方、在陡峭的斜坡和臺階上或靠近陡峭的斜坡和臺階、游泳池和其他有水的地方使用;總要穿著鞋子,絕不要超過_____個乘坐者。
b)起火危險。不要旁過。只用____替換。(注:這一警告必須放在使用人更換保險絲或電路保護裝置的地方)。制造商應說明零件編號或相當的信息。
5.15.1.2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包裝和銷售點印刷品應說明制造商建議的玩具使用年齡或/和體重限制。
5.15.1.3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的包裝和銷售點印刷品應帶有5.15.1規定的警告語。
6.6電池驅動的玩具——對于在一個電路中使用一個以上電池的玩具,使用說明或玩具上的標記必須有下列(或相當)的內容:
6.6.3提供給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的說明書,應包括安全使用和維護玩具的指南。說明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6.6.3.1為了安全使用玩具,最大的重量或年齡限制。
6.6.3.2適合玩具安全使用的路面種類。
6.6.3.3在5.15.1.1中包含的警告語。
6.6.3.4只使用制造商指定的電池。
6.6.3.5只使用制造商指定的充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