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出口到美國的所有玩具應符合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所制定的美國聯(lián)邦消費品安全法規(guī)第16部分(16 CFR)的要求。美國ASTM F963認證技術咨詢服務是一部根據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的強制性要求制定的玩具產品非強制性標準,該標準的內容基本涵蓋了CPSC 16CFR的相關技術要求;也就是說玩具符合美國ASTM F963認證的要求,就基本滿足CPSC 16CFR的有關技術要求。
美國ASTM F963認證《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玩具安全》(下稱本標準〕涉及電玩具的有兩個條款,其中電網供電的電玩具應符合本標準的條款4.4“電/熱能”的要求,電池供電的電玩具應符合條款4.25“電池供電玩具”的要求。
本標準中電網供電的電玩具,是指由美國電網額定電壓120V(110~125V)的交流電供電驅動的電玩具;電池供電的電玩具是指至少有一個功能是靠電池供電的玩具;該功能可是玩具的主要功能,也可是玩具的非主要功能,上述“電”是指所有類型的電池和電網電源,也就是說只要玩具中使用了“電”,就在該標準的檢測范圍內。
電玩具除了應符合本標準條款4.4或4.25的安全要求外,還應符合ASTM F963-2003的其他相關條款的安全要求。下述內容是對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分析。
1. 標準技術要求
對9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電池玩具,在按條款8.5~8.10進行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的條件下,應符合這些要求;對96個月以上兒童使用的電池玩具,在按條款8.5進行正常使用的條件下,應符合這些要求。應選用符合ANSI C18.1或IEC 60086要求的新堿性電池作為測試用途;如果制造商特別要求使用另一類電池,應使用該電池重復測試;當制造商規(guī)定使用可充電電池時,應使用滿充的電池作為測試用途。不可充電及可充電電池都要遵守這些要求。
2. 標準分析
上述要求目的是明確測試的范圍,規(guī)定玩具安全測試的條件和預處理要求等’使得檢測結果盡可能少的受到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在對不同類型電玩具進行測試時,結果準確,保證玩具對使用者而言是安全的。
對9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電池玩具,按條款8.5?8.10進行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對玩具進行預處理,其后,不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其他條款的要求,而評估玩具是否會產生有違本標準條款4.25的缺陷。因此,在進行上述正常使用和濫用試驗前,應檢查玩具的內部結構,以確定濫用測試的位置,然后根據標準要求有針對性的對玩具正常使用和進行濫用試驗;例如,對內部有帶電點之間的直流電壓的標稱值大于24 V的玩具,如果該帶電點可觸及將導致條款4.25.2測試不合格,則對帶電點的保護外殼進行拉力測試。有很多外殼薄弱的電玩具,如果不進行上述預測試而直接進行本標準的正式試驗,該玩具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但是,經上述預測試后再進行正式試驗,則導致該玩具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測試時應選用標準要求的新堿性電池或制造商指定的電池,并對各種電池的測試結果進行比對,選擇更不利情況作為最終測試結果;所謂堿性電池是指不可充電的堿錳干電池。如果制造商規(guī)定使用的電池為可充電電池,則應按玩具說明書上充電要求充電,測試時使用滿充的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