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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EN71電池指令設計自帶電池的兒童玩具,帶蓄電池的電動童車玩具。
1)現行電池指令91/157/EEC & 93/86/EEC & 98/101/EC簡介
為嚴格限制電池汞含量及提升舊電池收集與循環再造,減少甚至完全防止電池與蓄電池釋放含有害物質的廢料,歐盟于1991年3月18日制定完成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后又發布其修訂指令93/86/EEC和98/101/EC。
91/157/EEC及其修訂指令93/86/EEC、98/101/EC的主要內容是:建立閉環系統對電池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促進電池廢棄物的循環利用;鉛、鎘、汞含量超過規定限量(鉛>0.4%,鎘>0.025%,汞>25mg/cell)時則須有重金屬含量及分類處理之標識;使用電池的設備應從設計等方面確保所用的電池在設備廢棄之后易于拆除。
玩具EN71認證電池指令要求:
1.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5mg/kg)的電池與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的鈕扣電池除外);
2. 從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再將汞含量超過0.0005%(5mg/kg)的電池與蓄電池投放市場;
3. 從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將下列電池和蓄電池投放市場:
——單個電池含汞超過25mg,但堿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0.025%的電池和蓄電池;
——鉛含量超過0.4%的電池和蓄電池;
——汞含量超過0.025%的堿錳電池。
結合現在已經進入2007年,指令的要求可以理解為從現在起電池產品進入歐盟市場必 須符合如下要求:
①汞含量必須達到小于等于0.0005%(對鈕扣電池則應小于等于2%)的要求;
②鎘含量超過0.025%或鉛含量超過0.4%的電池與蓄電池應按93/86/EEC的要求進行標示,如果沒有相應的標示則為不合格。
2)玩具EN71認證電池新指令2006/66/EC簡介
2006年9月26 日,歐盟公布了新的電池指令2006/66/EC。新指令要求從2008年9月 26起廢止現行的電池指令91/157/EC及其修訂指令93/86/EEC,98/101/EC,同時引入生產商責任及標簽規定。成員國必須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電池指令轉化為國內法令。新電池指令擴大現行電池指令(只適用于含若干汞、鎘及鉛的電池)的范圍,把所有電池均納入其范圍內,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該指令主要目的為協調歐盟各成員國關于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和廢蓄電池的措施,減少此類物質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以促進環境保護。該指令禁止銷售含有危險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并制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的相關規范,進而提高廢電池及廢 蓄電池的回收及循環再造率。
指令規定從2008年9月26日起成員國應禁止銷售下列電池:
1. 汞含量超過0.0005%(5mg/kg)的所有電池及蓄電池(汞含量小于2%的鈕扣電池除外);
2. 鎘含量超過0.002%(20mg/kg)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使用于緊急報警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
電池生產商應向消費者提供易于辨識的標示,從2009年9月26日起鎘含量超過0.002%(20mg/kg)、鉛含量超過0.004%(40mg/kg)及汞含量超過0.0005%(5mg/kg)的電池、蓄電池及鈕扣電池須加電金屬化學符號Cd、Pb或Hg于垃圾桶畫叉標識下方,表明不可棄置在垃圾桶。
所有已耗用的電池和蓄電池均須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攜電池的總回 收率應達25%,2016年9月26日達45%。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每家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根據指令,假若電器或電子設備裝有電池,其生產商也 被視為電池生產商。
自帶電池的兒童玩具,帶蓄電池的電動童車玩具都將受到新的電池指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