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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EN71認證技術咨詢服務指令涉及紡織制或皮制玩具和帶有紡織或皮制衣物的玩具,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在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系統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色體,幾乎分布于所有的顔色,廣泛用于紡織品、服裝、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藝。當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與人體直接接觸后,某些類型的偶氮面料與人體正常代謝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體吸收,對人體危害極大。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廣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達3000種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還原釋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種芳香胺類的那一小部分 偶氮染料,大約只有200多種。
從保護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出發,1992年4月10日德國頒布《食品與日用消費品法》(簡稱LMBG),該法令中第如條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沒有可操作的明確規定。1994年7月15日,德國頒布了該法令的第二修正案,第一次明確了在紡織品服裝、鞋類等日用品上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條件下會裂解并釋放出MAKⅢA1(對人類致癌)和MAKⅢA2(對動物致癌)的20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方式包括禁止生產、禁止進口、禁止銷售。1999年12月16日~1996年7月23日德國先后三次頒布修正案,把法令的執行時間加以推遲。1999年8月4日,德國頒布的第六修正案增加了兩種致癌芳香胺,使禁用芳香胺的總數為22種。
1997年1月21日,法國政府以官方公報(Office Gazette of the French Republic,Notification 97/0141/F)的形式,規定禁止使用某些可裂解并釋放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限定值為30mg/kg。
1998年7月29日,奧地利政府以聯邦公報的形式發布了偶氮染料法令(Azo Ordinance,BGBL Ⅱ Nr.241/1998),禁止在消費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和顏料,這些消費品是指服裝和紡織材料制品或皮革制品,致癌芳香胺的限定值為30mg/kg。
1999年,歐洲委員會為了保護歐盟公民的身體健康,同吋也為了統一歐盟各成員國關 于限制某些偶氮類染料使用的法規,提出了《關于禁止使用偶氮類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議。此后,由于各成員國在指令某些細節問題上分歧大,該立法建議在歐洲議會以及歐盟理事會 中均經歷了長時間的討論。2002年2月,歐盟理事會終于通過了該指令的“共識文件”,在最終通過該指令的立法程序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從2002年2月底開始,歐洲議會開始對玩具EN71認證指令的共識文件進行第二輪審議,最終該指令將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共同通過。2002年9月11日,歐盟正式通過了這一指令2002/61/EC《對歐盟委員會關于限制某些危險物質和制劑(偶氮染料)的銷售和使用的76/769/EEC指令》,這是對76/769/EC指令做出的第19次修訂。玩具EN71認證指令主要禁止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生產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含有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觸人體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在歐盟市場銷售,禁止這類商品從第三國進口。